涉侨公证案例⑧|子女均不在身边归国的侨胞如何应对养老问题

具体案例:

傅先生与妻子邝某均年逾古稀,三年前一起回国定居养老;两人均为美国国籍且自己也有些积蓄;他们的子女均留在美国,平时的日常开销和养老就医等费用由子女负担。傅先生与妻子邝某十年前在广州购买一套房子自住。因子女都不在身边,夫妇两人平时的生活就医等问题一直是由傅先生的侄子帮助照看解决。傅先生与妻子邝某都认为侄子值得信任,对于夫妇两人而言是可以托付养老扶助的依靠。经三人协商,傅先生的侄子同意承担起照料夫妇两人养老及生活就医等事务;傅先生与妻子邝某也想把自住的房子在两人去世后留给侄子所有,而条件是傅先生与妻子邝某生前由侄子承担扶养责任。对此,应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程序,确认和保证上述三方各自目的和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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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分析:

海外华人、华侨回国定居养老并由亲属扶助照顾的情况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对于子女不在身边的老年人,需要的是有亲人的生活照料,并在患病或行动不便时能予以扶助并承担监护职责;而且,对于愿意负担监护职责,对其生老病死尽责的亲人或受托人,老年人愿意将名下部分财产在死后留给其取得,这也在情理之中。基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和实践,上述两个现实需求,一般是通过订立意定监护协议和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来实现的。其中,被监护人(如傅先生与妻子)与监护人(如傅先生侄子)订立意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人在他们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承担生活照料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等。其次,傅先生及妻子与傅先生的侄子可以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侄子承担两位老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并由此可以享有受遗赠二老特定遗产的权利。

实务解决:

[意定监护协议、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公证]

上述养老涉及的监护、遗赠扶养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加以确认:1.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协商一致订立意定监护协议,由公证员对双方意愿、履行能力及权益保护等方面审查后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2.立遗嘱人与遗赠扶养人签订并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确定遗赠扶养人承担立遗嘱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并由此享有立遗嘱人特定遗产的权利。3.立遗嘱人也可以通过在遗嘱中附条件,指定当受益人承担了立遗嘱人的生养死葬义务的,即享有立遗嘱人特定遗产的权利。4.公证办理时,公证员将结合双方真实意愿、权益保护、履约能力、实际执行等方面予以审核,以保证各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相关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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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