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公证案例⑦|华人夫妻两人均在中国居住一方名下的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吗

具体案例:

黎先生与妻子曾某六年前回国定居,两人均持外国国籍;夫妻两人未曾订立过任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协议。几年前黎先生在广州购买一套别墅,并以黎先生一人名义登记产权。现因资金周转需要准备出售该房产,黎先生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而且根据夫妻两人所在国籍国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所以黎先生也属于想自主出售上述别墅并单独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授权代理人处理出售的相关事宜。那么,未经妻子曾某同意,黎先生可以自主决定出售上述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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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存在涉外因素的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未曾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而黎先生与妻子曾某自六年前一直在中国定居,所以应适应我国法律。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上述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应当经黎先生与曾某意愿一致,才能出售该房产。此外,基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出售和委托的行为也应遵照中国法律规范。

实务解决:

[确认财产归属及委托书公证]

当事人存在上述涉外因素时,在办理出售中国境内房产的委托书公证时:1.当事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如护照)、出入境记录(一两年内)、婚姻证明、财产凭证并告知有无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由公证员协助确认财产归属。2.在符合中国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办理授权第三方代为出售并处理产权交易及转名过户等手续的委托书公证。3.相关域外的文书(如域外的结婚证、协议公证书等)需要办理领事认证后转递回国内使用。

相关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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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