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深圳市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其中有条文规定: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上述特区规范层面对生前预嘱的认可,让预立医嘱这一新生事物在社会上瞬间火热起来。
生前预嘱是什么?
生前预嘱,是成年人在神志清醒时,预先设立的一份声明,明确表达已在处于生命的末期希望使用或不使用何种医疗救治措施和照护的意思表示。
生老病死乃人生的常态。但在临终之际有些人难免要忍受病痛的折磨,比如典型的末期器官衰竭死亡,或者典型的癌症死亡,这几类患者往往生存的时间相对短暂,呈现陡然下降的“死亡曲线”。但医生肩负的救死扶伤的职责和中国传统孝道文化对子女的要求,往往会让各方力量穷极一切医疗手段抢救患者,有时候甚至会使用一些比如开颅减压、切胸插管等令患者很痛苦的治疗方案或医疗手段。最终,生命或并不因此而延续,但病人却要以饱受痛苦的方式告别人世。
为了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来到公证处,通过公证声明的方式给自己预立一份医嘱。在曾经办理的数份预立医嘱的公证中,让公证员印象最深的是,2019年广州市某三甲医院的一位L医生,她未曾婚育,专心于救死扶伤,即使身患癌症晚期,也仍然站在手术台上为患者进行手术。因膝下无子女,她和侄女相约来到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委托其侄女在其丧失行为能力的时候,担任其监护人。
与此同时,为了消除在其临终医疗救治时侄女面临的道德压力,L医生就以声明公证的形式预立医嘱,对于要或者不要什么医疗服务、是否选择使用生命支持辅助治疗等各种重大医疗措施都预先进行了详尽的安排。由于其医疗领域专家的身份,公证员还请她从医学专业的视角对医嘱的文本逐字逐句进行审定,以便让更趋完善的生前预嘱能更好地为社会利益服务。
延伸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二十六条 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