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自然人出生于我国这一法律事实的活动。
■ 需要向公证处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为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不用提交身份证);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人生父、生母的身份证明材料,如父母已故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4、生父、生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5、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如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6、根据公证书使用地要求提供照片;
7、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 取证周期
正常取证周期为七个工作日,可根据个人情况办理五日取、三日取、隔日取加急服务。
■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凡在域外出生的事实,一般不予公证。
2、生父母已死亡的,要在他们姓名后面加括号注明并提供相应的死亡证明。
3、出生地点应具体、明确,一般写到县市一级。
4、如果没有出生证或医学出生证明等的,且申请人与其父母的关系无法直接在户口本中体现的,补充提供户籍部门或申请人(或其父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申请人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
■ 公证证词参考格式
兹证明XX(姓名)于XX年XX月XX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出生。XX(姓名)的父亲是XX(姓名)(公民身份号码:XX),XX(姓名)的母亲是XX(姓名)(公民身份号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