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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自然人出生于我国这一法律事实的活动。

需要向公证处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为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不用提交身份证);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人生母的身份证明材料,父母已故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4、生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5、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如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6、根据公证书使用地要求提供照片;

7、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取证周期

正常取证周期为七个工作日,可根据个人情况办理五日取、三日取、隔日取加急服务。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凡在域外出生的事实,一般不予公证。

2、生父母已死亡的,要在他们姓名后面加括号注明并提供相应的死亡证明。

3、出生地点应具体、明确,一般写到县市一级。

4、如果没有出生证医学出生证明等的,且申请人与其父母的关系无法直接在户口本中体现的,补充提供户籍部门或申请人或其父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申请人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

公证证词参考格式

兹证明XX(姓名)XX年XXXX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出生。XX(姓名)的父亲是XX(姓名)(公民身份号码:XX),XX(姓名)的母亲是XX(姓名)(公民身份号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