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公证处与五矿信托开展“信托+公证”专题业务培训会

为进一步提升公证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财富传承的需求,8月30日下午,南方公证处联合五矿信托开展“信托+公证 共绘家事服务新蓝图”专题业务培训会。本次培训会特邀五矿信托财富管理中心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及资深讲师付鹏飞进行授课,五矿信托深圳区域张彩雪团队副总监及家族信托大使黄三妹进行答疑。五矿信托市场拓展部朱未然、五矿信托深圳区域高级总监张彩雪、南方公证处副主任罗春茹以及公证人员、律师代表等共同参加了会议。1.jpg 培训会上,付鹏飞讲师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和生动的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信托的起源、沿革和本质”、“行业变化、客户行为及需求”、“信托+公证业务合作模式”等内容,课堂干货满满、针对性强,现场反响热烈。信托作为重要的财产管理方式,受《信托法》支持和保障,能够帮助客户实现财富管理和规划过程中的风险隔离、灵活分配、定向传承等目标;公证制度作为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和社会公信力,在固定证据、证明事实、平衡利益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公证+信托能够为家庭财富分配传承提供专业可靠的实现路径。

2.jpg 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为初衷,双方参会人员就信托+公证的合作切入点进行深入交流。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推进公证业务与信托业务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个性化的财富传承与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3.jpg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