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22年5月实施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司法及公证实务提出新要求,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公证机构优化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流程,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依托电子签名、数据加密、区块链等技术,为知识产权维权取证等提供公证服务。公证机构依据权利人申请对侵权行为现场取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网上取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这里,让我们以“粤存证”存取证服务与著作权保护为切入点,具体分析公证电子存证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应用。

一、著作权和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又称版权)属于知识产权,一般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创作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企业等民事主体的一项特殊民事权利。《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作品创作完成并符合著作权的要件,著作权就产生了,网络著作权也是如此。此外,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的载体以作品为表现形式,常见的有:经自主创作的文学作品、摄影作品、绘画作品、音乐作品、科学文献、设计图样、外观样式、网络文章、网络视频、程序代码等等。
著作权保护一般从作品完成时开始,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即受到包括《伯尔尼公约》与《TRIPS》协定等国际规范和各国国内法的保护,且在我国不以作品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为要件。
必须指出:著作权登记可以起到公示作用,登记类似于备案,以备作为维权举证的证据之一。因为,版权局在登记过程仅对作品的权属信息做形式审查,不像商标专利权那样做实质审查。所以,持有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必然享有著作权,需要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二、“粤存证”如何帮助确认和保护著作权?
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但持有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必然享有著作权,需要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作品登记机关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其并未对作品权属、创作时间等做实质性审查,采取的仅是自愿登记备案制度。正基于此,当出现权利纠纷或侵权时,著作权人就需要补强证明予以确认,这时候,“粤存证”存证功能可以提供证据支持。
“粤存证”是成熟整合了“区块链+公证”节点资源并优化电子数据存取证技术流程,可以灵活运用PC端和APP端提供在线数据存证、在线取证、实地取证等功能的电子存证平台。从实践的角度着眼,使用“粤存证”PC端的区块链存证功能或者APP端的录像、拍照、录音等功能可以进行著作权的保护:如将原创作品的创作过程与作品本身进行存证,再将记录的电子数据上传至区块链以确保原始数据真实未被篡改;由此上线存证的电子证据就能从上链时间地点、存证人、原始创作痕迹、作品信息等方面提供佐证,从而利于防范和和消除著作权争议。上述做法的目的,就在于解决这样的问题:当有人对著作权提出质疑时,著作权人如何出示关于作品(包括以电子程序、音视频等)完成当时所记录到的证明其客观信息及原始状况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所以,当摄影师要证明其摄影作品具独创性而非剽窃;当设计师欲证明设计样式、图稿是经自主独立创作并最早完成;当沙画、壁画创作者想直观记录存证自己创作的过程;当这些场景出现时,就可以使用“粤存证PC端或APP端的取证平台上传作品及相关信息存证,以留存相应的客观信息(主要是时间、地点、人的要素)和独创性(主要为作品本身)证据,以备后续的著作权申请备案、维权保护之用。
三、通过“粤存证”存取证据为何能被采信?
“粤存证”可以实现全天候在线证据保存与便捷高效的存证确权,又能实现公证处与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CA中心多方资源与法律服务的有机结合,更重要的是,其存取证据被裁判机构采信是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基于此,公证机构开发的电子存证平台因中立性、存证技术的可靠性、内容的真实性和程序的完整性方面有保障而更能得到法院的采信。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中对电子化诉讼材料的效力和审核规则的规定,针对电子化材料形式真实性审查和内容真实性的认定,以及对区块链存储数据的确认等内容同样支持裁判机构对“粤存证”等公证电子存证证据的认可和采信。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还有,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又称证据新规)第94条也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此外,值得参考的还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的批复》也确认,电子证据的审核认定可以按《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等规范对电子数据的客体、真实性和证明力等方面进行认定。
综上不难理解,为何通过“粤存证”存取的证据能够被裁判机构所采信。实践应用中,“粤存证”的电子保管证书或公证书也日益成为许多案件不可或缺的证据而成为认定事实的重要根据。
四、如何用好“粤存证”为著作权保全取证?
“粤存证”是基于PC端与APP端的存证、取证的平台,可实现全天候、随时随地对各类证据、取证行为过程加以提取、固定并实时上链保存。
一、存证模式下:运用PC端的数据存证取证,著作权人完成作品后,可立即通过电脑将原创文件(包括文档、图片、音视频、压缩包、代码包等)保存上链,以基于时间戳技术确认原创者的著作权。而运用APP端的录像、拍照、录音等各种功能,也可以将原创作品的创作过程与作品本身进行实时记录和存证并上传至区块链以确保原始数据真实未被篡改;由此留存著作权的证据。
二、取证模式下:主要针对著作权侵权证据的保全以备维权。在线取证主要针对网络上的侵权网页、图片,通过截屏方式获取和固定证据;PC端过程取证和移动APP端取证则分别调用司法鉴定中心(兼具中立性和清洁性)的电脑和手机争端,可对动态网页、网游、手游、小视频等互联网应用的内容中的著作权侵权证据进行取证。在侵权取证场景,权利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拍照、录像、录音、录屏、截屏等操作,客观记录侵权状态、当事人言行、聊天记录、网页内容、软件内容等信息,上链留存为电子数据证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构筑坚实证据基础。
上述存证或取证完成后,可以电子保管单为依据递交证据主张维权,也可以办理进一步的公证证明保全证据。目前,以“粤存证”为代表的电子证据因具备公信力、专业性和合法性而受各级法院(包括互联网法院)及司法联盟链的采信和认可。而且“粤存证”平台以其通用性强、证据力高、便捷专业的优点而深受权利人欢迎并被广泛应用。